一、符合法律法規和政策:團體標準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要求,不得損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、國家安全、生態環境安全,且不與國家有關產業政策相抵觸。
二、遵循制定原則:沒有國家標準、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的,可以制定團體標準;為促新技術產業化、市場化,或為了引領產業和企業發展,提升產品和服務的競爭力,可制定團體標準;還可就協調相關領域上下游產業關鍵共性方面,以及行業內行規性、自律性的管理類、指導類、評價類技術規范制定團體標準。
三、體現開放公平透明:應遵循開放、公平、透明和協商一致的原則,吸納生產者、經營者、使用者、消費者、教育科研機構等相關方代表參與,充分反映各方的共同需求。
四、內容科學合理:應當有利于科學合理利用資源,推廣科學技術成果,增強產品的安全性、通用性、可替換性,提高經濟效益、社會效益、生態效益,做到技術上先進、經濟上合理。需在科學技術研究成果和社會實踐經驗總結的基礎上,深入調查分析,進行實驗、論證,切實做到科學有效、技術指標先進。
五、編寫符合規范:團體標準的編寫應參照規定執行,內容要全面,涵蓋主題范圍、術語和定義、技術要求等必要要素。語言應準確、簡明,邏輯要清晰,表述客觀中立。
六、處理好專利問題:社會團體應當合理處置團體標準中涉及的必要專利問題,及時披露相關專利信息,獲得專利權人的許可聲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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